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于1981年成立,是我国成立最早的全国性工业协会之一。它是以我国氯碱生产企业为主体,包括相关科研、设计、机械制造和省级协会等企业、事业单位。目前协会有会员单位180余家,遍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氯碱企业多数为本地区的骨干企业。
本协会会员企业生产的无机化工产品有烧碱、盐酸、液氯、氯化钡、三氯化铁、漂白消毒系列产品等,有机化工产品有聚氯乙烯及其共聚物、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系列、氯溶剂、直链烃、芳烃氯化物、氯化石蜡等,主要氯碱产品近百种,广泛应用于轻工、化工、纺织、农业、建材、电力、国防、军工等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并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
协会有比较健全的组织体系。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权力机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研究部、咨询部、信息部、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能有政策研究、市场营销、技术进步、信息交流、战略研究、对外合作、编辑出版、咨询服务、培训教育、行业网站。
协会成立以来,坚持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努力开展“双向服务”,充分发挥协作、协商、协调的功能。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战略建议,及时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存在的问题和诉求,协助政府部门搞好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调整,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争取外部宽松的发展条件。加强营销策略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规范行业产品市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坚持开展行业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活动,组织技术攻关,努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氯碱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的网站,快速、及时、准确地传递各种信息。加强与国际有关社团、公司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提供帮助,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培训,做好协会会刊《中国氯碱》和行业门户网站中国氯碱网的相关工作,同时做好有关行业报告、专业书籍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协会将坚持“规范、服务、发展”的核心理念,为我国氯碱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是以氯碱企业为主体及其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引领全体会员,贯彻国家发展氯碱工业的方针、政策,及时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努力推动我国氯碱工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天津市。
本会的网址:www.ccai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的研究制定与贯彻实施,反映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和会员诉求,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研究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三)推进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交流,组织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服务,提升行业竞争力;
(四)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化、质量提升、品牌培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行业咨询、研究和市场预测等服务工作,组织参与行业项目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和资源、环境、安全影响的前期论证,以及项目规划咨询;
(六)创办并管理本会主管主办的报刊、网站等行业媒体,根据有关规定出版发行刊物、书籍、资料,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论坛、研讨会;
(七)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行业预警和对外贸易磋商,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维护产业安全;
(八)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推动责任关怀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促进行业诚信和社会责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组织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十)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项目;
(十一)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同业组织活动,为会员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服务;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氯碱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入会单位简介;
3、入会单位营业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会员信用承诺书;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结合实际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坦诚相待、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3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单位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理事应是理事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和行业有一定的号召力;
(三)理事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理事单位和理事应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不超过19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4日第十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即2021年3月4日起生效。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第十一届名誉理事长
姓 名 | 单位名称 | 职 务 |
罗 云 |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李 明 | 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王洪欣 |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长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第十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姓 名 | 单位名称 | 职 务 |
理事长 | ||
张文雷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 理事长 |
副理事长 | ||
孙泽胜 |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代良云 | 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龙小兵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总工程师 |
刘延财 |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李继周 | 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李剑伟 |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常务副总裁 |
宋晓玲 |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杨江红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张伟民 |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张怀涛 | 信发集团公司 | 副总经理 |
张晔辉 | 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张培超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 副理事长 |
张 鑫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 副理事长 |
罗 斌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周奕丰 |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姜 勇 | 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高自建 | 青岛海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蒋慧儿 | 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韩金铭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葛汝增 | 沧州聚隆化工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秘书长(兼) | ||
张培超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 秘书长 |
1981年8月13日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成立大会,8月22日的《人民日报》刊登了这则消息。 |
1981年10月28日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出版第一期 《中国氯碱通讯》会刊。 |
1985年10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组织编写 《氯碱工艺学》。 |
1986年12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秘书处由临时办公地-天津化工设计院五楼,迁到正式办公地- 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14号。 |
1987年6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和化工部供销局共同组建的全国氯碱市场信息网在四川省宜宾市成立。 |
1987年7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成立氯碱技术经济信息网,开展行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汇总和交流工作。 |
1988年9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组织编写 《聚氯乙烯工艺学》。 |
1989年3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将会刊《中国氯碱通讯》正式更名为 《中国氯碱》。 |
1992年9月9日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正式设立天津市氯碱技术经营开发中心。 |
1995年1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和化工部生产协调司在天津召开烧碱出口协调会并成立全国烧碱出口协作网。 |
1995年12月 | 在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组织行业不断争取下,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
1996年8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和化工部生产协调司组织14个重点氯碱厂以及中国化工报社、化工部财务司等向国务院秘书二局、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国家经贸委经济协调司、经济运行局等单位汇报氯碱工业用电情况。 |
2000年1月 | 在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不断努力争取下,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下发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0年3月 | 在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的推动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企业突击进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的紧急通告》,有效缓解了国内甲烷氯化物市场受到国外进口产品的冲击,保障了企业的基本利益。 |
2001年1月18日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牵头组建的中国氯碱网正式开通,随后在2003年将全国氯碱市场信息与营销网、氯碱产品进出口网并入中国氯碱网。 |
2003年1月 | 《中国氯碱》改为大16开本,具有国际标准刊号和条码。 |
2003年9月 | 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牵头组织国内氯碱企业进行的PVC反倾销工作取得成果,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此次反倾销工作的成功,开启了我国氯碱行业重点产品系统的对外反倾销工作。 |
2005年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呈送 “电价上调对氯碱企业的影响和按市场规律给氯碱企业合理电价”的报告得到重视,国家决定对离子膜烧碱工艺的电价进行补贴,且2006年继续享受这项政策。 |
2006年3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秘书处迁入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的新办公场所。 |
2007年3月 | 在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的积极应对下,土耳其正式取消了对我国聚氯乙烯实施的特殊保障措施,中土双方商务主管部门协商由协会负责对土方出口聚氯乙烯进行行业自律措施管理,实行期五年。 |
2007年11月 | 国家发改委产业司委托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共同研究完成《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并以发改委第74号公告正式发布。 |
2008年3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组织编写 《聚氯乙烯工艺技术》。 |
2008年4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积极配合国家发改委组织调查,并参加专题会议提出解决建议。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发布了“关于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有关问题通知” |
2008年6月 | 国家下发电价调整文件,在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的不断呼呼和反映下,氯碱行业多数企业仍保留了烧碱目录电价和离子膜用电优惠价格。 |
2009年4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建立了氯碱行业经济运行快速监测系统,及时把握行业运行情况,反映行业合理诉求。 |
2009年5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和中国纯碱工业协会共同向工信部提交了“废除或修改《盐业管理条例》改革盐业管理体制——强烈呼吁彻底放开工业用盐运营” 的联合报告,报告中的建议逐步得到采纳和实施。 |
2009年6月 | 大连商品交易所与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在浙江省杭州市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2009年8月 | 环保部委托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共同编写的 《清洁生产标准 氯碱工业(烧碱)》、《清洁生产标准 氯碱工业(聚氯乙烯)》正式发布。 |
2009年9月9日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网站 (www.ccaia.org.cn)正式开通运行。 |
2009年10月 | 《中国氯碱行业发展八十周年》纪念册和光盘制作完成,正式向行业发行。 |
2010年3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共同成立了由政府部门、骨干企业和行业专家组成的电石法聚氯乙烯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确定了“减量化、无汞化”的路线图,开启了电石法聚氯乙烯汞污染防治的系统工作。 |
2010年3月 | 工信部委托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共同编写的 《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烧碱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正式印发。 |
2010年6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派员参加了联合国环境署全球汞问题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国际汞公约文本谈判工作的启动。到2013年,一共派员参加了全部五次会议,并会同行业重点企业磋商电石法聚氯乙烯用汞工艺限定条款和谈判应对策略,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参与国际谈判,确定了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履约条款,维护了行业发展利益。 |
2011年4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正式发布《氯碱行业“十二五”规划》。 |
2011年7月 | 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党委批准,正式成立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党总支。 |
2011年8月22日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与世界氯协会草签了加入世界氯协会的协议,并于10月20日在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和世界氯协会在上海共同主办的世界氯行业可持续发展会议上正式加入世界氯协会。 |
2013年9月 | 协会组织编写的《氯碱行业调整产业结构消化过剩产能政策研究报告》正式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对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行业产能过剩产生积极的影响。 |
2014年7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荣获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4A等级。 |
2015年8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正式发布《氯碱行业“十三五”规划》。 |
2016年4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发布《氯碱行业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做好氯碱行业的调结构促转型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
2016年10月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委托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组织完成的《推动氯碱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及政策环境研究》课题通过验收评审。 |
2018年9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组织编写 《现代氯碱技术手册》。 |
2019年12月31日 | 民政部发布第469号公告,公布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被评为最高等级的5A级。 |
2020年6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组织编写 《现代氯碱分析手册》。 |
2020年9月29日 |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发布联组办[2020]20号文“关于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101家协会脱钩实施方案的批复”,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脱钩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在办理好变更、核准、备案和换证手续后,于2020年10月31日正式完成脱钩。 |
2020年11月24日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第十六次会员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第十一届理事会,并通过了《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设立了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和协会国际合作工作委员会。 |
2020年11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正式发布《氯碱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南》。 |
2020年12月 |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委托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组织完成的《氯碱行业高效氯平衡发展含氯化学品和材料路径研究》课题通过验收。 |
2021年3月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与郑州商品交易所在北京市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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